上個週末,我第一次自己駕車上高速公路回台北。北上走二高、南下則走中山高。在一來一回之間大約四百公里的路程上,我只看見──勉強辨識出了五具屍體,分別是三隻狗和一隻貓,以及一隻田鼠;當然我很可能有看錯,因為這一切都在將近百公里的相對速度下映入我的眼簾。
基於某些個人因素,我沒有任何宗教信仰。但每當路過路邊橫死的動物屍身時,我和Miffy都會各自默默禱告,或是唸一段咒文。如果行有餘力,也會為牠收拾善後,送往中興大學實習獸醫院的動物火葬場。在某個休息站(註),我在停車場停好車,準備休息一下上洗手間的時候,赫然見到垃圾箱邊有五六隻流浪貓,看起來大多是同一胎的兄弟姐妹,其中有一隻發情的公貓在提防我之餘還不斷的騷擾母貓。幾公尺外是一隻畏縮的黑色流浪狗,試探性的在貓群附近轉圈子,似乎是想撿些殘羹剩飯;我注意到這些貓正圍著地上的乾飼料埋頭苦吃,原來有一位學生模樣的年輕人手上拿著中型的希爾斯飼料桶,撒著飼料餵食這些貓。
我原本以為那位年輕人是從事TNR的志工,一問之下,原來他只是剛好路過此地,因為帶著貓旅行,所以車上有乾飼料。我望望他敞開的後車廂,果然有一個標準尺寸的貓砂箱,一隻眼睛和體型都渾圓無比的米克斯貓在後座椅背上好奇地向外張望。車輛的另一側,這些休息站貓對人類仍然保有一定的戒心,但似乎也相當習慣於接近人類取得食物;當我向牠們叫喚時,牠們也會一一回應,就好像真的聽得懂我在說些什麼一樣。
看看幾隻應該都還不滿一歲的母貓,似乎也都已懷孕,牠們的孩子若能幸運地躲過休息站停車場的車流的話,應該也會像牠們的父母一樣,守在垃圾箱旁邊,等待某個路過的好心人餵食的飼料,或是人類隨手拋棄的珍饈美饌吧。或者,漫步走上不遠的高速公路,迎接突如其來的結局。
因為偶然瞄見今天蘋果的頭版報導,我才知道當我在高速公路的另一端開車上路的同時,先前躲過多次圍捕,聲名大噪的國道流浪狗「209」已經被民間志工以麻醉吹箭誘捕成功的消息。人與狗都平安,而且不是被公部門的防疫單位捕獲,我的第一反應是緩了一口氣;但是蘋果這篇以「誇張 國道救狗狂奔6小時 罔顧人車安全 警未到場處理」為標題的報導接下來的內容就不甚雅致了:
...其中高市的協會義工為了救狗,竟罔顧國道車流違規穿梭,以肉身攔阻時速上百公里的車輛,追捕209六小時,最後才用吹箭救出209。離譜的是整個險象橫生的過程,國道警察竟都未到場處理。
另一篇「涉妨害公眾安全 可處5年刑」則從標題開始就充滿了威嚇警告的意味:
...律師吳春生則指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成員未經申請上國道救狗,可能觸及《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五年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國道警察也可依法對他們開罰。
吳春生並指出,若救狗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不論是救狗的人被撞,或造成行駛於國道上的車輛追撞,救狗的人還必須負擔過失責任,可能涉及《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者第兩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可處兩年以下、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為一條危難中的生命奮鬥六小時,即使操作方法非常有討論的空間,但我並不認為態度上有何值得以誇張形容之處。若說哪裡誇張了,也是媒體那巨大的版面篇幅與標題。當然,我們也會聽到這樣的聲音:「不能為了救狗兒枉顧公眾安全」「太可怕!太可惡!」。不過,既然事情已經發生,而且當事人也老實承認他們的確是出於對公部門的不信任──「...不認為主管單位會為了救狗封路,才未聯繫國道警方求援」而獨斷地採取了這種片面行動,我們就應該探討,這種不信任由何而來?當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時,有沒有避免這種危險的操作標準程序?如果高公局不希望往後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就應該及早訂出讓所有人都能夠理解並順應的應變規範與作業程序,而不是在不得要領的五十次圍捕失敗後,卻由民間團體自發性地收拾善後,承擔危險與責任。
另一方面,照理說,媒體應該深入報導的是那些更貼近問題核心的議題;為何這樣的救援機制,由民間團體執行的效率遠遠超過公部門(1:50)?為何志工團體在交管、封路等基本問題上對主管單位如此的不信任?為何這樣發生在公共場域的動保、公安事件,卻往往由私人力量來收拾善後?而相關報導,也往往落入「像這樣的小事居然勞動如此多的人力物力云云」等壁上觀式的獵奇
那些道路交通法條刑責不需要媒體報導,任何人只要翻翻六法全書也能知道。媒體不應該以事後諸葛的姿態,大張旗鼓拿刑責、罰額來威嚇閱聽人,以及任何其他有心付出的人與團體。最後的最後。我只想多問一個問題:在許多事情上,為何總是少數人用極其有限的力量,在為社會擦屁股──一旦碰破了某些忌諱的痔瘡,往往還會受到交相指責──呢?
(註)為了避免反射性的捕捉與撲殺,我在此隱去該休息站之名。若有人希望多了解詳情,請來信wenli1979"at"gmail.com。






13 個回應:
我只是在想,如果在誘捕的過程中,209就因為驚嚇而衝到高速公路上,然後被撞死在路邊。 那蘋果的標題一定會更聳動吧!
我要來事後諸葛一下:
我不知道用誘捕籠慢慢捉有什麼不好,但我總覺得這次209捕捉太過粗糙;那種環境並不適合使用吹箭..撇開所謂人員傷亡的話題,這種侵入式的捕捉,對狗也是極為危險的..版主有時間可以實際去看看吹箭補犬的現場,看狗中箭時會有什麼反應 -_- ..
此外,我不知道他們是否與聯繫公部門時有受挫;但數年前我曾經親身有過捕捉國道狗的經驗,那時跟公部門說一聲,他們並沒有反對,還幫我們請警廣廣播一下要行車人注意一些哩.. @@
我完全明白兩位的意思;我也不認為用這樣的操作方法,是值得鼓勵的。
但是,既然事情已經發生,我的論點比較傾向於,找出那種不信任的源頭。
我真的希望在這類事情上,公路單位若像這次一樣有誠意配合民間團體,應該要公佈標準的作業程序,才不會因為誤解與不信任釀成憾事。
路過看到的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7961068
自己又多想了一下,看看匿名君給的連結,那確實是十分真實的忿怒啊。雖然我學會開車沒多久,但是我完完全全可以理解486為何會如此憤怒。
的確,冒進的行為不值得鼓勵,但是在這種有欠考慮的激烈行動背後是怎麼樣的驅力在推動,或許更值得探討。我和這些團體毫無淵源,當然也不可能代他們解釋,自然這些都是我的個人推測:
是不是因為看到報導,誘捕籠等圍捕方法兩年內用了五十次還無法奏效,害怕另一個兩年或者五十次圍捕會危害牠的生命,所以冒進?
是不是因為一旦牠「幸運」被當地防疫機關捕獲,馬上就得面臨七天無人認領後安樂死的命運?所以要比政府單位先下手?
我們當然可以針對這個行動在公共安全、交通安全與執行方法的粗糙欠考慮上,據法、據理加以撻伐。媒體現在在做的就是這樣的事。當我們看到報紙這樣寫,很容易就會感到憤怒:「這些人怎能如此無視他人安全、法律規範?這些人如果失敗了,又要怎麼辦?這些人...」
但是我一眼望過去,似乎沒有人在討論如何防止類似的難局再度重演。嚴厲的批評正當而直接,但是不能阻止同樣的事件重演的話,批評也就只剩批評而已了。
那麼下次另一隻類似的聰明狗兒再度受困時,仍然需要有人冒著自身與他人不可忍受的風險去救援,又要從頭到尾被社會痛罵一遍,就是我們期待的解決方式嗎?
我之所以寫這篇,是因為我覺得那樣的報導方式在激化讀者認知的對立,引導他們去責難當事人。那太容易了,只要數數是愛狗的人多呢,還是開車的人多,勝負立判。但把動保團體中的幾個人罵翻了又怎樣?既然他們的救援,對社會來說是值得如此嚴加譴責的行為,那就更應該想出合乎人性價值的解決方法,處理程序,減少憾事再度發生的機會。
至於有人對虐貓者方尚文施加暴力的部份:這也可以深入探討。假如台灣的動保法另夠完善、夠嚴格,至少能夠使虐待動物者受到與他犯行相當的懲罰,那麼那種場面還會發生嗎?若不是在瀰漫著的無力感與因此增幅的憤怒驅使下,會有人冒著自己挨告的危險,去為一隻已經死了的動物出氣嗎?
結果,動保法修正的呼聲,還不是被淹沒在去年下半年的政爭新聞中,無聲無息。
我完全不同意救狗者的冒進與愛貓人的暴力。只是我覺得我可以理解這樣的事情發生的原因。而且,我非常希望能夠在討論之後,找出防止這類事情重演的方法。
我去高雄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的網站,想說要給他們打氣一下.卻在他們的留言討論版裡發現一個讓我很震驚的真相,原來有人打著愛心名來X財(非指高雄關懷流浪協會,而是指另一個"更知名"的團體)
猜想來你這個站看的人也都是愛護小動物的人,應該讓更多人知道這個事實!!
附上該篇討論文的連結:
請從頭看到尾,就會了解事情真相.
"請大家共同抵制捐款給沒有監督機制由自家人對外宣稱的救狗者"
(其實不是個人,而是一個團體.org的,捐款人也都信任它而捐款:因為它上遍各大媒體!)
"http://163.32.92.18/cgi-bin/topic.cgi?forum=2&topic=116&show=0"
我的想法比較犬儒一點
執法單位是後來開罰其實是完全正常的
當時如果哪個志工被車撞死了呢?
好漢作事好漢當 反正是我自己的命?
真能這樣就算了 到時候家屬親友還來索賠說執法單位縱容造成
的確 公部門讓人不信任 但是身為公部門的人員 又能信任人民嗎?
上次"誣陷"志工偷狗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公部門的人員不也是兩難?主人反悔來要狗了,照規定還在反悔時限裡面,狗卻不在了,要怎麼個說辭?
人總是要自保的。我也不是說自保的心態有多高尚,但這種最基本的人性才是最重要,最繞不開的。
我承認我對廢青在動物權益方面與公部門基層人員對著幹的態度從來不抱好感。倒不是說我多支持公部門,問題在於公部門基層人員有什麼道理跟你們合作?跟你們合作了,你們不找他們麻煩,反過來又有另一群人會找他們麻煩,特別是這群人還可能讓他們吃上瀆職甚或更嚴重的麻煩?
Bob Lu:
嗯,這個,首先上次志工被所方誣告偷竊的是貓,不是狗。或許關於這件事情你需要更詳細的理解經過,包括志工是受了誰的明確指示而帶貓就醫,以及後來又是誰說謊。其實動物無論健康與否,一旦送進收容所是必須強制接受七天風險極高的隔離,沒有所謂的反悔期限的。
我關注這些,並不是想讓誰對我有好感。對我有好感,收容所裡的動物、路邊被橡皮筋封口、鐵絲繞頸的犬貓處境也不會因此就改善。你說我和政府對著幹?不好意思,是政府要跟志工對著幹,我只是個幫腔的路人,因為認同志工,所以幫他們傳遞訊息。
我沒有反對過執法單位對這件事情開罰...完全沒有。我甚至沒有質疑過依法開法的正當性。我質疑的是後續被引導出來的討論方向。
在這件事情上,為什麼公部門需要與民間志工合作?因為209太機警,讓他們浪費了兩年時間,失敗了五十次。所以光憑主管單位的能力顯然已經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今天我們所有人都可以對209困居國道上的事實過目即忘,完全不會影響日常生活。如果就這樣讓209繼續留在公路上,哪天有人就為了閃避牠而出車禍,對高公局來說是不是也是另一種形式的瀆職呢?這就是事後他們如釋重負的原因──不管怎麼樣總算結束了。
該檢討的只有志工冒險的行動嗎?那只是最顯而易見的。
是不是道路邊坡設計能逐步改善,減低類似事件發生的機會?
是不是能公開宣導類似事件的標準處理程序,讓有心幫忙的人可以遵循?
除非台灣兩千三百萬人都能夠做到看到路中央有狗就毫不猶豫的把牠撞死,我們就需要考慮上面那些事情。
我的論點很簡單。如果只是跟著媒體報導一起憤怒,然後責難行動者,那只是在複製一種單向的觀點,或者強化媒體想要塑造予行動者的形象框架而已。探究事件的本質,防止它再度重演,並且找出未來類似事件中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會不會比情緒化的咒罵更有建設性呢?
人類完全有自保的本能與能力。聽過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的說法嗎?因為不論文明如何發展,人類也不可能完全把動物排除在生活之外,那麼就該對那些在人造環境中無從自保的動物負起責任,加以庇護。不是說愛護動物的人就比較高尚,比較超脫,那只是基本的責任而已。
當然,覺得動物「闖進」人類領域內就活該合法地慘死,活生生地被輾成碎肉還死有餘辜的人,不在本文對話的範圍之內。
當人們對事情的重要性認知有所不同時,所做出的舉動也會有所不同。
如果今天在高速公路上的不是一隻流浪的台灣黑色土狗,而是政客或名人的寵物,甚至是你、我或是其他不認識人的小孩,我想動用的資源應該就是另一種程度了。
對我來說,生命都是平等的,自然界中,並不是只有我們,我們應該要懷著謙卑尊重的心態來看待所有事情,更何況是我們佔盡了所有資源、摧毀並改造土地。
我在收容所當志工的短短半年內,花自己的時間,平常要上班,星期日要去認養會場送貓,只能每個星期六去幫裡面收容的貓狗掃地清潔、蹓狗、甚至會拜託他們能不能儘量減少安樂次數,我們能帶多少出來就帶多少出來,儘量能讓大部分的貓狗有機會被認養。
我花了多少時間、多少錢、多少心血,為的就是讓他們能”活著”,活著才有機會等待希望。如果一個志工要被用疑似”偷貓”的事情來被誣告,志工是該檢討,但是,試問那些通過"國家考試"的獸醫師們,你們到底又做了什麼?
沒有人吃飽沒事喜歡對公家機關做批評,我們大家都是納稅人,繳了稅卻不能善用資源,損失最大的還不是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幾年前的八掌溪事件,因為公家機關的效率問題,被困在溪中央的那幾條人命就在我們眼前眼睜睜的被溪水沖走了,任何事情,都有辦法重來,只有死亡,是無法重來的。
如果各位有工作能力、有正常收入,請想像一下,如果在街上看到一隻無助的動物時,能體會那些願意為牠花個五千、一萬的醫藥費的人的心情…見到橫死的犬貓屍體,願意親手抱起牠冰冷的軀體自費送到獸醫院火化的人的心情,或許能比較持平的來看待這整件件事。
我只是覺得很妙
有的人生下來就不信任政府,有的人則是經歷了一些事情以後不信任政府。
不管怎麼說,這也不能作為「硬著上」的理由。
我是很好奇這些高雄市的朋友們有沒有事先跟高速公路局的工務段或者國道公路警察隊探詢過合作的可能性?就在蘋果的同一篇報導裡,有台北縣的朋友為了救援209而通知了轄區的國道公路警察第三隊,國三隊也派了警車當戒護車要去搶救209,由此看來政府機關也不全是一些食古不化的老頑固。而假設說國三隊答應了台北縣的朋友而拒絕了高雄市的朋友,我想問題就不是在國三隊的身上而是在其他地方。
你問我不信任的源頭,這我沒有辦法回答你。也許是之前經歷了太多的挫折、打擊,也許是習慣使然,也有可能是口耳相傳「政府不可信」……這個您應該問問高雄市的朋友們,他們是當事人,只有他們才知道他們為什麼不信任政府。
犬儒+1
水果報的報導向來以乳浪波臀為導向,旁邊補個簡單的法律常識或社福專線交差。Wenli您犯不著為這種報導手法而生氣。
我兩年前救過一隻已經奄奄一息、路倒的黑貓,呼吸很急促,推測是被車擦撞到了。輕輕把它抱起帶它到寵物醫院,醫生急救後三天還是蒙主寵召了。很生氣也很難過的是怎麼有人這麼狠心撞到貓還不停下來看? (鄉間小道)
後來我只能用醫生的話來催眠自己: 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輾斃一條狗總比成為下一個俆瑋倫來得強。Orz
「窠」臼。
這讓我想到某著名的句讀問題: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抱歉 只是想針對b6s 所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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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某著名的句讀問題: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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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另一種狀態
就好像全家出門 但家裡失了火
問「傷人乎?」而不在乎財物損失
當然
要說幾千年前的人只把馬匹看成財物而不尊重牠們是生命
就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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