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 星期四

[WTF] 節錄立法院公報 第96卷 第37期 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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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 節錄立法院公報 第96卷 第37期 委員會紀錄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二、審查委員孫大千等3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幸男等4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蕭美琴等6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首先由孫委員大千、王委員幸男、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請孫委員大千說明。(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請王委員幸男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幸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日是以非常痛苦、不得已的心情提出「動物保護法」增列刑責的問題。以往大家都關心保護動物的議題,也儘量不採取處罰之規範,但最近虐待動物的行為已經超乎大家所能忍受的程度,可說已違反人道,愛護動物者已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不得已只好採取法律這一道防線,希望能藉此得以規範虐待動物的惡行。

本席此次提出第30條及第31條的修正案。舉凡棄養、虐待等不人道行為,導致動物重傷害,此處的重傷害是以人的標準來界定,希望能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來處分。本席拜託各位同仁支持本人的提案。

老實說,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棄養動物等行為都有各種刑罰之罰則,他們的規定較我們嚴格,有時刑期長達數年,本席的提案採1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藉此小小的處罰,能提高大家保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的觀念,並希望這部份的理念能與國際接軌,不要給外界台灣是不人道,不尊重動物的形象。拜託各位同仁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多位委員針對本法提出修正案,無非是希望能因而減少虐待動物事件,另一方面也針對經濟動物在運輸屠宰過程中,能受到更人道之對待。

在虐待動物部分,我們希望能增列刑責,這是此次修法之主要精神。過去社會上虐待動物事件及案例可說層出不窮,往往因為缺乏刑責及強制執行法源依據,導致無法及時拯救被傷害動物的生命權。這件法案不涉及任何黨派的利益,這是人道的精神表現及促使社會和諧的基石。本席拜託各位同仁能支持並一起推動這項修正案。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胡副主任委員說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農委會出席今天的會議,首先表達對委員們所提提案之敬佩之意。

現分別就各委員所提提案提出說明:
一、針對現行動物保護法之修正,計有孫大千委員等3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委員提案第5855號)、王幸男委員等44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委員提案第6321號)及蕭美琴委員等6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委員提案第7077號)等三項委員提案,其中孫大千委員及王幸男委員連署提案均屬少數條文修正案,蕭美琴委員連署提案則計進行30條條文之修正,包括修正現行條文計23條,並新增7條(含增加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專章),修正條文已超過現行條文之半數,係屬全案修正。

二、本會就前揭三項委員提案之修正條文內容,逐項提供說明意見,列於「動物保護法條文修正草案對照分析表」(如附件),茲將重點說明如次:
(一)對孫大千委員等之「動物保護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原則贊同。
(二)對王幸男委員等之「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會原則贊同。
(三)對蕭美琴委員等之「動物保護法條文修正草案」,計30條條文修正意見,本會原則贊同者共17條(其中3條建議修正部分文字)、部分條文原則贊同者共7條,以及對修正條文本會另有說明者共6條,分敘如次:

1.原則贊同者計17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之1、第15條、第18條、第20條之1、第22條、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3條、第25條之1、第27條及第32條為全條文贊同;第5條、第10條及第22條之1建議修正部分文字)。其中第18條、第20條之1及第23條涉及其他部會主管機關之職掌,建議徵詢相關部會之意見,俾利後續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2.部分條文原則贊同者計7條(第3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第33條),就條文中本會另有說明部分,分敘如次:

(1)第3條第1項第1款「動物」定義之修正意見,因擴大原法令適用範圍部分,將與其他法令有管轄範疇重疊之虞,恐造成後續法令間競合情事,不利於法令執行分工管理,且修正後範圍過大,基層執行人力難以配合,故建議不宜修正。就第6款「飼主」定義之修正意見,現行條文在法意解釋上已涵蓋修正內容,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對虐傷或虐殺動物者進行強制治療部分,雖然目前我國對性侵害犯罪者已建立完整性侵害犯罪治療及預防再犯體系,但我國刑法係保護人之法益,尚未擴及動物,若對虐傷或虐殺動物者進行強制治療之修法,似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建議保留。

(3)第28條罰則有關「第22條之1」文字部分,因第22條之1未涉及違法行為而須作行政處罰情形,建議刪除。

(4)第29條、第31條及第33條之罰則均涉及第20條,該條文將出入公共場所之寵物管理擴大至動物部分,就實務面而言,由行為人伴同之動物即屬現行法令規範之寵物,建議維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5)第30條罰則涉及第13條第3項,該條文有關宰殺動物人道方式及規範屠宰經濟動物人員證照制度部分,鑒於經濟動物屠宰業務屬特殊專業技能,涉及勞工安全、肉品衛生及動物福利等,目前係由畜牧法及相關子法進行整體規範,建議將屠宰經濟動物人道方式及屠宰人員證照制度,移由畜牧法相關規範下進行檢討研議,故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3.修正條文本會另有說明者計6條(第4條、第13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38條之1),分項說明如次:
(1)第4條及第16條有關本法規範各委員會之修正意見,將大幅改變現行委員會之決策架構,建議仍由動物保護委員會為主體,採分設專業分組方式辦理,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另納採委員修正意見,移併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進行條文檢討修正。

(2)第13條有關訂定宰殺動物人道方式及規範屠宰經濟動物人員證照制度部分,鑒於經濟動物屠宰業務屬特殊專業技能,涉及勞工安全、肉品衛生及動物福利等,目前係由畜牧法及相關子法進行整體規範,建議將屠宰經濟動物人道方式及屠宰人員證照制度,移由畜牧法相關規範下進行檢討研議。

(3)第20條將出入公共場所之寵物管理擴大至動物部分,就實務面而言,由行為人伴同之動物即屬現行法令規範之寵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4)第21條將出入公共場所無人伴同之應登記寵物之捕捉管理擴大至動物部分,將使主管機關面臨行政管理幅度劇增,須就現行中央及地方人力及業務資源再予檢討。另就實務面而言,由行為人伴同之動物即屬現行法令規範之寵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5)第38條之1增列公益訴訟規定部分,鑒於已於國家賠償、公務人員服務及行政救濟等法令進行相關規範,另現行法制中公益訴訟主要規範於環境或消費保護等法規,動物保護法規係針對個別動物權之維護予以擬定,其是否涉及整體民眾公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事項,不無疑義,故建議不增列本條文。

(四)有關第25條至第31條就違法情事之罰鍰額度提高部分,本會原則贊同,惟就罰則提高之幅度,建議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通盤檢討配合辦理。

三、為回應社會期待,有效遏阻動物嚴重遭受虐待傷害情事發生,本會業已提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送行政院審查中。本會擬將委員連署所提之修正草案一併納入,並整合公眾意見後,儘速依程序提送大院審議。


主席:請法務部法規會郭參事說明。


郭參事吉助: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尊重立委職權之行使權,對於委員主動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一事,敬表尊重之意。

首先先報告有關王委員之提案內容,提案中有「累犯」之規定,農委會代表方才說他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我們對此則持保留的態度,因為刑法第47條上的「累犯」有其成立要件:該人一定有犯罪,並受刑完畢或刑期已一部執行而被赦免,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責,才以累犯計。所以王委員所提「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7項:前項累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我們持保留態度,這部份仍需要再討論及斟酌,委員提案中的情況並非累犯。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的罰則為: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最近的法制作業及一般的立法體例中,儘量不採取同樣條文中又有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定的情況,不是全都是行政罰則,就是都採刑事處罰,不能前是行政處罰,後頭變成刑事罰則。至於委員所提「6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在司法實務上屬於微罪,所謂「微罪不舉」,根據本人手上的資料顯示,這種案子送到地檢署,有50%的案子檢察官是不起訴的。本人建議可以的話仍採用行政處罰,並處以高額罰鍰。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蕭美琴委員所提第25條條文,有關虐待動物以致傷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或死亡者,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5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入罪化」。我們對這部份也採保留的態度。部裡長久以來的政策為,因為刑法有肥大症的症狀,使得處處都有刑事制裁,導致法院沈重的辦案負荷,我們建議採行「除罪化」,儘量以高額的行政處罰來代替刑法處分。最主要的是,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保護的對象是人的法益,動物的法益並不在刑法的保護範圍之內。所以如果把保護動物列入,有點顛覆刑法傳統的原理,而且刑責又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是重傷或傷害致人於死,其刑責只有1年以上、3年以下。在司法實務上,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屬於輕罪,現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很多,檢察官的原則是微罪不舉或採緩起訴,儘量不起訴,因為起訴後進入審判過程,要經過很漫長的訴訟程序,耗費很多司法成本,所以我們還是建議本法採取高額的行政罰加以處罰。

農委會曾在今年1月25日針對這個問題召開一場公聽會,與會很多專家學者、包括司法院代表,都認為不宜入罪化。實務上,我們是把動物當作「物」,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他人之物必須負起刑責,虐殺別人的動物致死者,在實務上是以毀損罪判處。如果是毀損自己的東西,屬於自傷行為,當然沒有刑事責任,就像自殺者、自傷者,當然沒有刑事責任。

如果委員認為虐殺動物是不法行為,應予以處罰,我們建議採用比較高額的罰鍰加以處罰,因為罰鍰的處罰是由主管機關加以處罰,速度很快。如果當事人不繳納罰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專門在催收罰鍰,因為這是屬於公法上精簡給付的債務。

另外一個理論是,如果要以刑事制裁,其行為必須具有刑事處罰的應刑罰性,虐殺或傷害動物是否具有應刑罰性、是否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或法律的感情,可能要加以考量,我們認為這可能沒有應刑罰性。而且刑事制裁的處罰必須因為法益受到侵害,比如國家的法益、社會的法益或個人的法益,我們不大了解虐殺動物到底侵害到哪一個國家所保護的法益。

基於以上幾點,對於蕭委員提出的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將虐待動物致傷或致死入罪化,我們持保留的態度。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得延長2分鐘。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明敏、王委員塗發均不在場。請林委員志嘉發言。


林委員志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看來農委會與法務部的立場非常不同,我先講一個故事。某天林肯總統在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的時候,有一隻小豬跌入會議室前方的水溝裡面,造成會場秩序為之騷亂,結果正在主持會議的林肯總統立刻停止會議,前往援救小豬,因為他認為當一個生命面臨危險的時候,我們就應該立刻拯救。

對於此次動物保護法的修正,農委會認為處以刑罰是可行的,法務部則認為不可能處以刑罰,而且郭參事還表示,虐待動物好像沒有傷害到其他人。我認為既然農委會是主管機關,就有責任說服法務部支持你們的方向,不然政府本身的立場就紊亂了。今天代表政府的是農委會副主委與法務部參事,結果法務部把農委會的看法全部推翻,我們立委該怎麼辦?如果主導者是農委會,請農委會務必與法務部講好,而法務部的參事也要尊重農委會,請你們自己先協調成一致。如果農委會與法務部對於是否處以刑罰持相反的意見,這算什麼?副主委要有擔當,如果真的可行,你們就要說服法務部,不要讓立委面對行政部門之間不同的意見,天下哪有這種事?


主席:請行政院農委會胡副主任委員說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主席、各位委員。謹向委員說明一下。關於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條文,農委會已經向行政院提出一個修正版本,行政院版本第二十五條之一已經增列1年以下的刑責,這代表了農委會的立場。現在行政院政務委員邀集法務部審查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案時,法務部的確有不同的看法,不過農委會會在政務委員所主持的會議裡面繼續爭取農委會原來的立場,最後行政院會統合農委會與法務部不同的意見。


林委員志嘉:你們的立場要一致,不能對立法委員提出兩套看法。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農委會的版本與委員的版本一樣,要處以刑責。


林委員志嘉:如果農委會主張要負刑責,就要爭取法務部的同意;如果法務部不同意,你們也要繼續溝通,直到法務部同意為止,這樣才是一個政府。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我們會向行政院爭取。


林委員志嘉:當法務部的代表在立法院表示支持農委會的案子、政府的立場是一致支持行政院的版本,法務部就不能有不同的意見了。


主席:請法務部法規會郭參事說明。


郭參事吉助:主席、各位委員。請容本人說明一下。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出爐,在行政院審查的時候,我們的立場就是這樣。我剛才講的話是簽奉部長核准、核定的,不是我個人的看法。


林委員志嘉:你們行政部門一個支持、一個反對,我們要怎麼處理?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報告委員,最後透過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法案送到大院審查時,行政院的立場一定是一致的。


林委員志嘉:你的意思是,行政院目前的立場還是不一致,要等到行政院把案子送到立法院的時候才會一致?


郭參事吉助:我們會再折衝、協調。


林委員志嘉:你們的立場一定要一致,不能自己先亂起來。


郭參事吉助:剛才委員指教有關侵害法益的問題,在實務上我們是這樣認定,我本身是檢察官。殺死別人的動物,是侵害到別人的法益;但如果是殺死自己的動物,侵害到自己的法益呢?我剛才是質疑這到底是侵害到誰的法益。


林委員志嘉:我知道,我不是責備你,只是要求行政部門之間的立場要一致,不能持不同看法,而且主管部門表示要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所以本席具體建議,請主席要求農委會與法務部必須針對刑責的問題進行溝通,對立法院有一致的立場,不能有兩套標準。謝謝。


主席:本席同意,稍後可以納入討論。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志明、林委員德福、鄭委員運鵬、賴委員士葆、賴委員幸媛、侯委員水盛、楊委員瓊瓔、蔡委員其昌、葉委員宜津、江委員義雄、盧委員秀燕、孔委員文吉、廖委員婉汝、林委員建榮、李委員鎮楠、吳委員育昇、林委員耘生、林委員滄敏、郭委員素春、林委員春德、李委員紀珠、吳委員清池均不在場。請鄭委員國忠發言。


鄭委員國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胡副主委,剛才你是不是談到農委會有一個版本?


主席:請行政院農委會胡副主任委員說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版本已經送到行政院,現在正由政務委員審查當中。在這個版本中,我們仿效了先進國家的做法,將嚴重虐待動物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政院審查的過程中,法務部確實有不同的意見,但這不表示行政院有不同的版本。


鄭委員國忠:現在行政院版本還沒有送到本院審查,如果今天委員會就這3個版本做成決議,以後是不是還要再修改?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不是,台灣最高的立法機關是在大院,行政部門提出的草案最後還是要經過大院的審議。


鄭委員國忠:現在提出草案的2位委員都是本黨的執政黨委員,農委會有沒有先找提案委員協商行政院版本?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相關同仁都有不斷地接受委員的指導,委員也有多次……


鄭委員國忠:你們有沒有找2位提案委員協商?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我們接到這個案子以後,有跟委員聯絡,但是委員正好……


鄭委員國忠:有沒有?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昨天才來找我。


鄭委員國忠:昨天才找提案委員啊!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本會的處長有向委員報告。


鄭委員國忠:這個法案是歷史上非常重要的案子。現在既然有行政院版本,也有2位執政黨籍的委員提案,你們在事前竟然沒有進行協商。剛才郭參事表示,如果依照你們的版本通過,未來在執行上或依據現行刑法會有困難。如果單純以非常高額的行政罰加以處罰,根本沒有辦法改善虐待動物的情況。虐待動物的人假使沒有任何財產,或者根本不照顧生病的動物,對當事人處以罰鍰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因為這是涉及對生命尊重、一個國家邁入人權國家的問題,所以重點不在罰責,而在教育。談到最後似乎只好對當事人處以徒刑,但是行政部門又有不同的意見。目前台南監獄已經人滿為患,有些人犯必須移到台南看守所。講難聽一點,我相信有些檢察官可能會覺得虐待動物的案子沒有什麼,對當事人處以罰鍰就可以了,這樣反而能夠收到效益。法務部在執行的時候,可能覺得法官連人的問題都處理不完了,怎麼會想處理狗的問題?

所以我認為除了罰責以外,行政院的版本也應該包括對生命尊重的教育,如果不做這項工作,當事人要是以沒錢作為藉口,罰鍰再高也沒有用。假如對當事人處以刑責,檢察官可能會覺得人的問題都處理不完了,哪能處理動物的問題?

本席建議要求行政院在一定時間之內提出一個版本,再將相關的版本合併一起處理,否則現在通過以後,又會問題叢生。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是的,多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朱委員鳳芝、張委員碩文、羅委員世雄、黃委員宗源、翁委員重鈞、馮委員定國均不在場。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主席在排定今天的議程時能夠列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我們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是每天仍然不斷有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所以本案有一定的急迫性。

剛才法務部參事表示,法律的精神在保護人,而不是保護動物,所以不贊成處以刑責;但是我覺得就與動物共生的人來講,對動物的虐殺行為其實對人的心理層面、社會的安定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所以我不太贊成這樣的觀點。

剛才農委會胡副主委表示你們曾經找過提案委員溝通。事實上,你們可能是昨天看到今天要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以後,才找我們溝通,可是昨天我們的行程當然都排得滿滿的。很遺憾的是,從我們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或農委會主委承諾會進行法律上的研修,至今已經有半年的時間了,可是直到現在行政部門還沒有取得共識,甚至沒有提出版本,對於這種效率,我沒有辦法接受。

其次,過去農委會曾經召開相關的公聽會,想要整合民間團體的意見,本席的辦公室也有參與,我可以感受到農委會的用心。現在很多民間團體已經積極地提出修法的版本,但是我覺得行政院在整合意見及回應的速度實在太慢了。今天好不容易可以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結果行政部門的意見居然沒有整合。如果法案因此繼續延宕下去,每天、每天都有無辜的生命受到虐待及死亡,那這樣子,我們真的很不忍心,基於職責我們也很對不起這些生命,這部分你們能否給我們一個明確的時間表,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可以整合出來。本席非常擔心今天時間不夠,沒有辦法逐條處理,加上你們方才對本席的版本直接提出一些意見,以及今天又有其他部門跳出來對我們委員與農委會原本已表贊成的部分表示反對,以致審查速度延宕,究竟行政院這方面有沒有具體的時間表?


主席:請行政院農委會胡副主任委員說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主席、各位委員。農委會一定會在行政院政務委員或相關會議中爭取農委會原來所提的草案版本。

另外,我們也舉行過幾次公聽會,有關動保問題的確像法務部方才所說的,有幾個非動物保護團體有不同的意見,在進度上的確比較緩慢,因此農委會願意承諾,把各位委員所提意見,特別是蕭委員提了三十多條修正意見全部納入考量,再與民間團體會商,希望能於一個月之內提出新的版本送行政院討論。


蕭委員美琴:本席所提的修正條文,不只是本席個人的意見,還包含許多動物保護團體開會協商之後所提的主要結論,希望你們能夠重視這部分。

另外,有關經濟動物的屠宰、運輸以及証照制度,你們提出不同意見,你們認為應該放在畜牧法加以規範,你們何時可以提出,何時可以處理?雖然你們的訴求亦屬合理,但是本席擔心你們再這樣拖下去,每天都會有虐殺動物的事情發生,每天都有幾百萬的生命被虐殺,所以在經濟動物及畜牧法的彙整研商方面,你們有沒有明確的時程?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我們現在要修正動物保護法,委員的意見是希望把經濟動物的屠宰納入動物保護法,但其中有一部分我們主張納入畜牧法。我們將兩法通盤做檢討,希望在一個月之內能有具體成果。


蕭委員美琴:你們已經提出畜牧法的具體修法版本嗎?你們會在一個月之內連畜牧法的修正版本一併提報行政院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是的。


蕭委員美琴:好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請王委員幸男發言。


王委員幸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方才法務部郭參事表示他請示過法務部部長,代表法務部在這裏所作的發言,在觀念上,本席有些無法認同。一、你們把狗或寵物當作「物」,但是在野生動物保護法完成立法之後,動物屬於有生命的一環,這在法律上我們已做了區隔,動物保護法訂定之前,把動物認定為物權的歸屬,但訂定之後,強調對生命的尊重,因此對於你們還是把動物當作「物」的作法,本席無法認同

其次,關於以刑法加以處罰部分,你們認為沒有必要,只要以高額的罰金取代,此舉就足以涵蓋所有對動物虐待行為的處分,本席也無法認同。因為在野生動物保護法裡就已訂有刑法的處分,例如第四十二條規定: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你以騷擾、虐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我們就虐待部分要求更明確而必須處以刑責不表同意的話,將會出現矛盾。實際上,科以刑罰必須合乎社會的期待,如果現在你們進行一項虐待動物至重傷甚至死亡將處刑罰的民意調查,以現在台灣民眾的水準,相信將有超過六成的民眾會表示贊同,例如本席最近提案對性虐待、性侵害的累犯、常業販毒者、竊盜、恐嚇詐欺累犯施以鞭刑,結果在本席部落格所作的民意調查,將近有八成的民眾表示贊成。當然不一定說社會有所期待,你們就應該馬上去做,而社會不期待,你們就不做。至於你說本席用錯「累犯」此一法律術語,本席亦表尊重,因為「累犯」是刑法才有的,所以昨天本席一發現錯誤就立即修正,將第三十條修正為: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違反前項各款規定兩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用語有誤本席已經修正。而原本處6個月,等於是微罪,我將其提升至一年有期徒刑,以與前面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呼應,期能符合比例原則。同時方才林志嘉委員也很客氣的表示,你們有你們的版本,而我們也有我們的看法,如果之間有所矛盾,就憑恃我們委員同仁的良心,只要認為有必要做的,我們就會強勢加以修法。屆時,希望你們能夠尊重,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法規會郭參事說明。


郭參事吉助: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上台第一句話就表示我尊重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而剛才我是說我對此持保留態度,並沒有表示反對,因為我們還需要和農委會再斟酌討論。據我所知,目前司法實務上毀損他人動物的審判是用第三百五十四條。


王委員幸男:你這樣的說法和施明德的精神相同,施明德擔任三屆立委,將這條條文修改了3個字,剛好一屆修改1個字。他曾經針對動物保護提出一項修正條文,他覺得「不得虐待他人的寵物」中的「他人的」不甚合理,所以修改為「不得虐待寵物」,照你的說法好像別人的兒子死都死不完,所以打死沒有關係,而自己的兒子卻放任不管,這是不符合人道的錯誤作法。謝謝。


主席: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詢答完畢。因為在場沒有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的委員,而且剛才行政院、法務部代表的看法跟兩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好像沒有什麼共識,所以本席建議待你們取得共識之後,下星期本席再為你們將本案排入議程,雖然本席也支持本法,但是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又沒有行政院提案版本,胡副主委能否承擔……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在席位上)我們會把委員剛剛所提意見納入……


主席:但是法務部也沒有共識……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在席位上)我們一個月內會提出參考條文。剛才委員表示行政院提案版本一定要提出來,而且各委員所提意見也要納入行政院版本。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這樣不是還要等上好幾個月?


主席:不用,一旦他在一個禮拜內……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一定要一個月嗎?


胡副主任委員富雄:(在席位上)是的。


主席:因為現在協商沒有結果,我們還是要等行政院提出他們的版本,再加上法務部還有不同的意見,所以行政部門必須先做整合。


王委員幸男:(在席位上)因本席的提案條文是涵蓋整個情節重大、被虐待的部分,所以本席提案可否先行抽出,單獨審理通過,不要併案處理?


主席:王委員,經過我跟幕僚人員討論,因為已經併案,所以還是要等到行政院草案送來再一併處理討論。既然協商討論到現在大家仍然沒有共識,本案就另擇期再審,今天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散會。


散會(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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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回應:

sef 提到...

法務部對生命的價值觀還存在一百年前,毫無進步 -_-..

嚴重懷疑依照這種邏輯,會不會有人在家暴法通過宣告的前一天會認為:「小孩阿,關起來在家打就好了,法律管不著的..」

瓦礫 提到...

難怪動物權要靠入憲來保障。整個討論就是一個呆。

蛋治 Canchi 提到...

思想, 法律, 跟很多東西都一樣, 不進則退.
台灣現在大概回到文XXX命時期囉~
再多等一下應該就能回到君主制(帝制?).

elleryq 提到...

整個會議看來就跟鬼打牆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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