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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Inconvenience Flag] 我們面對隨時掏得出地球毀滅炸彈的小叮噹,手上卻沒有老鼠

雖然令人不悅,2008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將成為民主台灣的永久污點。

該怎麼理解正在台北城上演的這一齣鬧劇,其實我並沒有很好的主意。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通常我對這個不完美的國家,多少還是抱著期望,就好像人往往都會順應著其他人的期待來生活。那麼,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國家,應該也能夠適用這樣一條潛規則。

比方說,我們都認為我們基本上擁有言論自由,面對我們所不認同的事物有公開表達反對的權利,而且也能夠在這種表達的方法上發揮創意。我們的國家既然號稱「民國」,那麼應該會保障這樣的基本權益,而且尊重所有意見不同的個體。

但是我們錯了。

示威遊行甚至暴力抗爭並不是什麼稀奇古怪的事情,全世界都有,以前有過,以後也還是會繼續發生。即使專制如中國,在舉辦北京奧運時都還得扭捏作態地規劃一個抗議公園當樣板。雖然最後也沒有一個人能夠成功在那裡舉行任何示威,至少還達到了一個裝模作樣的目的。

但是,很顯然的,現在檯面上這個不體面的政權,面對陳雲林來台,卻連在言論自由上裝模作樣的樣板念頭都未曾有過。馬政府現在似乎只有一個目標,就是要不計一切代價排除掉任何與「歡迎款待陳雲林」相反的可能性。不讓陳雲林看到、聽到、嗅到,有機會接觸所有不認同他所代表的政府,不接受那個政府對台灣對待方式的象徵。為了打造「江陳會」,陳雲林所到之處必須無條件地成為絕對純淨的無塵室。所以中山北路、台北101和國賓旅館成了名符其實的外國租界,而杯觥交錯的排翅紅酒接風宴,就要動用到警棍盾牌和人牆拒馬來遮掩。


基於以上這種邏輯,警察可以到客居台灣的流亡人士家中警告不可妄動,否則要「關你一輩子」。警察可以衝進付錢租用的飯店房間,把布條扯下。警察可以要求搭飛機出國的乘客必須提早到機場。警察可以攔下任何一輛他們認為是可疑的車輛。警察可以沒收沒有殺傷力的氣球和絲帶。警察可以沒入一度曾代表這個國家,但如今卻顯得很「不方便」的國旗(然而他們的大盤帽上人人都戴著一顆國徽!)。警察可以將抗議者的手指拉扯到脫臼,而且還拒絕立刻送醫。警察可以命令唱片行不能播放唱片,拉下鐵門。

總的來說,在這一個星期之內,中華民國的警察可以懷疑任何人,做任何事情,以成就他們的績效和任務,除了保護國民人身安全以外。「優勢警力」從此變成一句不堪的髒字。只要每當這四個字出現,就表示又發生了什麼狗屁倒灶的事情。

反正街頭上這些人,大多沒錢像工總或是某高潮聯合會之類的團體,可以每天上各大報買個半版廣告來發聲表態。呼喊推擠,然後被警察架起、抬走、放生,也就是他們幾乎唯一能夠做的事了。

可是,這種穿著制服的暴虐,並不是陳雲林來台灣之後才突然出現的。它只是在這一個星期裡變得比較常見而已。事實上,暴力一直存在。在樂生、在台北縣長的自行車道上,它都現身過。既然一直以來它都沒有被阻止,怎麼可能期待它突然對人友善起來呢?

誰給了他們這種權力?哪一條法律讓他們可以振振有詞的對所有認定是疑犯的人施暴?

國家所實施的暴力往往效率良好、威力十足。但是暴力的根源並不是警察制服上的星星,而是那些限制我們集會遊行、在任何時間地點以任何方法表達意見的法律。警察只是一種方便好用的工具,而「集會遊行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像是真正拿著凶器的那隻手。當我們對前幾段中描述的那種行為生氣時,就像是對著揮來舞去的逗貓棒毫無辦法的貓,而沒有意識到拿著逗貓棒的手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而:上一個執政黨執政了八年,他們對集遊法做了什麼?比什麼也沒做還糟。

Torrent在《裝神弄鬼的人不想拆鬼屋,戒嚴幽靈當然還在》中這樣說:
如果我們今天心驚於警方如此肆無忌憚的駁准綠營圍城、見人就抓,這背後的基礎又是什麼?這次對陳雲林嗆聲大喊戒嚴、警察國家復辟的群眾,主要受限於兩個法令,《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代表了將近20年過去,《集會遊行法》的報准制仍然掐著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而從《違警罰法》修正而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讓警方有一堆硬ㄠ的裁量空間,但你以為僅有這些嗎?

我從楊偉中那裡要來他之前做的整理,現在給大家看看有多恐怖:

《國家安全法》(1987.7.15實施 1996.2.5修正)
《集會遊行法》(1988.1.20實施 2002.6.26修正,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專制惡法)
《人民團體法》(1942.2.10實施 2002.12.11修正,還是留有可以用來迫害結社自由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實施 2006.7.1修正,濫行監聽的合法化)
《刑法》(別忘了統治者還是有內亂罪等罪名可以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1999.5.21實施 2003.2.6修正,強化排外、種族歧視,強化警察機關權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1991.6.29,警察隨時可以使用的、對付社運的緊箍咒)
《警察職權行使法》(2003.12.1)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2003.11.14)
《國家情報工作法》(2005.2.5)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2003.8.29,針對公務員的系統性所謂忠誠調查)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3.11,以反恐為名的戕害人權惡法)

執行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當年的「軍統」)、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總政治作戰局
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的「中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承接警總若干任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調查組)
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2003.1.6)、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籌備中,被人權團體批評為警總再生)
內政及國土安全部(規劃中的政府改造方案,模仿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建立、用來壓制民權的國土安全部)

這20年中,有民進黨八年執政,許多的條文不僅沒有改善,反而強化,甚至增列了更多法令和機制。現在又原封不動交給國民黨。

就這樣,這顆苦果留給了所有台灣人承擔。而不論是誰當政,在他們覺得有需要的時候,就會從四次元口袋裡拿出這幾樣方便好用的道具,瞬間將反對的聲音化為一縷輕煙,直向虛空去也。「集會遊行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是權力者的空氣砲、縮小燈和迴避披風,足以一次次為他們化險為夷、轉危為安。我們面對隨時掏得出地球毀滅炸彈的小叮噹,手上卻沒有老鼠,如何能有勝算?

如果這一週裡已經發生的,和即將要發生的事情,可以讓更多人感覺到這種不合理,那也許就是上國敕史來台巡視的唯一正面貢獻了吧。


延伸閱讀:
我不再說這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No, Taiwan is a police state, now.
陰魂不散集遊法
[轉載] 上揚唱片行事件各家報導總蒐
1104 圓山飯店警察侵犯人權事件記錄
「抗議馬政府向中國人權低標看齊」聯合聲明稿
「抗議馬政府向中國人權低標看齊」線上連署活動

12 個回應:

匿名 提到...

這次的抗議事件,不知道你們有注意看嗎?群眾衝撞警察的封鎖線,不管這個"外賓"是哪來的,交管既然發了,那就是該法律所保障的,你要抗議? 可以!但是不能用暴力做情緒宣洩吧?民眾的暴力已經高過警察的暴力了....
如果今天你是站在第一線的那個警察,試問面對朝向你衝來的民眾,你怎麼辦?

Torrent 提到...

無所謂啦,大家可以理性和平,幫警察說話,這很好的。

就像我文章說的,這也可以說是民進黨的報應,所以囉,樓上的可以求神拜佛不會遇到這種警察,但是喔,這種事情常常相堵會到,兩年前我說給一堆綠營的人聽他們就不信,哼。

大師兄 提到...

一樓跟三樓辛苦了
寫完還要轉繁體

提到...

我將此文章連結於我的部落格中,如有不妥,請告知我移除,謝謝^^

關感言魚 提到...

我們可以團結合體,組成比小叮噹性能更優秀的小叮鈴;要不然我們也可以想辦法繞到小叮噹後面,用力拉他的尾巴把他關掉。

小立 提到...

什麼叫做:〈一個"國外"的貴賓來台訪問,然而,因為這位訪客的國籍對我國極具爭議,所以國內有許多民眾對其不滿〉??

今年來的這位你家的貴賓,他的老家可拿著千枚飛彈對準我的故鄉,飛彈不撤,就是有敵意,我何只不滿,簡直憤怒!

搞不清楚狀況!

紫色的初夏 提到...

其實整個狀況都被媒體渲染得太厲害了。只要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整體事件會比較容易釐清。現在的情況對政府來說是這樣的,一個"國外"的貴賓來台訪問,然而,因為這位訪客的國籍對我國極具爭議,所以國內有許多民眾對其不滿,更可能有其他訴求(藏獨、法輪功)人士會藉此發動抗議。政府在事前已接獲相關情資,所以加強保護當事人的安全本就是天經地義,只是有些手段在媒體的渲染下容易激起社會大眾的情緒,特別是在台灣這個法治觀念薄弱的社會。

像是警察打人或是抓人本來就是對付抗議者的手段之ㄧ,抗議者若是在管制區外和平理性且經過申請的表達意見,警察才懶得理他們勒;反而是見到那些抗議者屢屢刁難警察,向警察嗆聲。至於關音樂這檔事,只是因為那家店放太大聲了啦,如果你家住在那哩,你就知道了。而媒體總是把焦點放在能引起衝突的地方,不管它放什麼歌,都應該被譴責。

另外,雖然我也認為台灣應該伸張自己的主權,但對於那些抗議民眾的部份作為,實在是不敢苟同。像是"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我不能走在這條路上嗎"之類的嗆聲在邏輯上都說不通,只是藉此渲染情緒。中華民國國民應該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既然這裡是管制區,例如陽明山有時也會管制,當然就不應該硬闖;又或者我想上山賞花或是有高乘載管制的時候想上高速公路而被人攔下來的時候,我可以跟警察說"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我不能走在這條路上嗎"

又諸如"台灣之歌"等音樂,在這種場合播放那麼大聲擺明是要煽動群眾,再加上音量太大影響安寧所以警察加以取締,而媒體卻將焦點聚焦在這首歌上,問題明明出在"煽動群眾,製造噪音"

又譬如"台灣人不要為難台灣人"之類邏輯不通的話也一直在媒體上流傳,倘若哪天我闖紅燈,警察把我攔下來我也可以這樣說嗎???如果警察硬要開單,我可以說他不愛台灣嗎??一整個亂七八糟。民眾之所以會有這麼多似是而非的舉動跟言論,在在顯示出我國國民法治觀念的薄弱,對法律的尊重不夠。

還有一些例子像是"警察打人"等等,警察不但可以打人,還可以殺人勒,當然前提是在法律規範之下。

最後,身為一位強烈希望台灣擁有自己主權的國民,想奉勸那些想藉由操縱群眾,煽動暴亂,渲染情緒從中掘取政治利益的政客,不要再傷害"台灣"這兩個字了。

台灣!台灣!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markscat的異想世界 提到...

  該怎麼說呢?我只能說你想太多了。

  你不在現場,沒有看到實際情況,只是透過檢接過的鏡頭去看、去聽,藉由記者的說法去思考,就判定整件事情,不會覺得有點武斷?

  再者,請不要把人權無限上綱到絕對制高點。
  人權,是建立在法治的社會之上,而不是建立於民粹、激情之上。
  是的,人權不是絕對,也是可以被剝奪的。

  我說真的,你真的想太多了。
  不要老說國民黨如何,煩請想想看過去八年來,民進黨做了多少事情?

阿廖 提到...

官員代表著是政權,而民眾卻沒有此負擔。我相信中國的人民也是有足夠智慧,知道他們的政府並不代表他們可愛的人民。

其實,中國的官員可以說是完全無法代表他們人民意願的。所以我並不覺得對方會愚昧到分不清楚狀況的無分別攻擊。

這是抗議,卻受到無理的法條跟無視法規的警察濫權侵犯個人自由。

對於一個平民,當壓到底線的時候才會出來抗議。畢竟面對公權力大家都只是小蝦米。

這樣子總比動輒把開戰掛在嘴上當作兒戲來得認真不是嗎?

irrenhaeusler 提到...

看到沒有?國家暴力的遂行之所以可以如此肆無忌憚、毫無節制,最重要的原因不是惡法的授權,而是廣泛「理性中產階級」的社會支持提供了正當性。或許只有當他們自己真的碰上了,相信警方「向來依法執行勤務」的天真浪漫才會破滅。

感謝一樓這位先生,為我們在這一點上做了最完美的示範。

Wenli 提到...

To 紫色的初夏:
好久不見了。媒體渲染並不是稀奇的事,而在台灣,抗議與被抗議的循環,也是稀鬆平常的。

不過,若說在這幾天所看到的警察行為,真正都有法律依據的話,似乎也很難說服所有人。

譬如,取締噪音有一定的行政程序,主管機關似乎也不是警政署,而是環保單位。今天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衝入店內、關音樂拉鐵門,和私闖民宅有什麼兩樣?

我想許多人不能接受這種事情的原因,在於感覺到有一種意志在試圖使台灣成為一座無塵室,這種對於「純淨」的執念,使意見不同的人感到嚴重的威脅。

To irrenhaeusler:
這是同理心的問題。恐怕今天被抬走的不是自己,或者不是與自己類似的人,就很難引起注意。

To markscat:
我當然希望是我想太多,不過越來越多的事件無法讓我寬心。至於人權無限上綱的問題,我文中的重點,其實並不是什麼人權,而是表達意見的自由與方式,是否因為個別事件而受到不正當的限縮。當然我瞭解您的看法與我不同,但我認為這種不正當限縮,已經出現了。

To Torrent:
報應,某種程度上它的確是。

To 大師兄:
我看不出有簡轉繁的跡象,而且一樓是一個大約和我同時期開始寫部落格的朋友,而另一位markscat,也是曾經在網路上打過照面的朋友。我想我可以擔保他們都是台灣人。

To 關魚:
如果有小叮鈴在,應該可以更有智慧地解決小叮噹的問題。

To Jimmy Su:
我也曾經是和諧安定的中產階級,所以大概知道他們在想什麼。至於說到療傷的問題,我想真正感覺被傷害到的並不是我,而是另有其人。

To Vergil:
就因為媒體如此,所以我們更要靠自己得到的訊息來下判斷。也許我們不盡正確,然而這個時代就是一切都要靠自己啊。

Vergil 提到...

我支持一樓的觀點: 很多事件因為媒體的嗜血渲染還有切入點不同而喪失了焦點。松鶴部落社區每到颱風就有SNG車等後傳回棚內的最新土石流畫面,事實上根本沒有那回事。

失去耳朵的小叮噹拿出了空氣砲、會毀滅地球的炸彈虛晃了幾招的確很嚇人,但是大雄還是不能沒有他的,...特別是被技安欺負跑回家哭訴的時候。

噢,我是苗栗的客家人,向來用簡體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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