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9日星期六
總要有人去那些沒人想去的地方
長井さんのご冥福を、お祈りいたします。
どうぞ安らかにお眠り下さい。
請所有能夠看到這一頁的朋友,用這段音樂,陪長井先生幾分鐘。
[Ref.]無神論者的巴別塔:向日戰地攝記長井健司致敬
[フォト] ウィキペディア:長井健司
下部隊奇譚:個別的九人
第一天,你被大隊人事士通知以C中隊所屬人員的身分,支援A中隊三個月。你有點茫然,因為C中隊除了重上加重的學長學弟制和勤務以外,支援人員一旦回部隊歸建,意味著必須重算梯數,而和小你五六梯的學弟一起菜。
當天稍晚,人事士又拿著重新列印過的同一份文件,上面記載著你將要改為分發至B中隊;然而,那天晚上就寢前,你又被拿著再次重新列印過,又經過塗改的那份文件的士官告知:你已被正式分發至A中隊。睡隔壁床的近梯學長與同梯朋友都向你道賀,因為A中隊一般認為勤務單純,是人見人愛的派任。
第二天早上,你們被告知用完早餐後,換上正式服裝。在手忙腳亂地整理好黃埔大背包裡的個人行李之後,在安官桌前排隊等待上車時,突然被士官長叫住。他發表了一番意義不明的含混談話,大意是說因為你們這梯弟兄有人喬後台的動作太大,引起長官不悅,而要已經受完銜接訓練的你們全部留在C中隊等待重新分發。我們馬上將行李提回庫房,並換回體育服裝。這也意味著你們必須重新面對就此留在C中隊的可能性。這種感覺,就好像兩隻腳踏在半空中,非常的不踏實。
然而,當天下午就有兩個人被A中隊的一支電話給召喚了過去,隊上的學長與士官們交換著低聲的耳語,暗示著他們就是「巴庫兵」。
留在C中隊的你們,在中隊編現比不佳的情況下,自然成了理所當然的夜哨與打飯班,這些另兩個中隊所不需做的差事,也就落在我們頭上。而學長們便可以去觀察花園裡的毛毛蟲,還可以選擇用樹枝撥弄還是拿打火機烤。先分發下去的兩位同梯在下部隊後立刻放了中秋連假。──感謝上帝,這時你還不知情,否則只怕是更為難挨──同一段時間內,你們另外幾個人卻困坐於幾十個學長班長之間動彈不得,只有在天天站夜哨當中,看著月亮圓了又缺,對面的山頭還不時反射來遲了好幾秒的煙火爆炸聲響。
幾天後,又有幾位同梯分別被送往A中隊與C中隊──但不包括你。原本被告知分發到A中隊的你,卻被中隊特意留下,並要你準備前往B中隊下轄地方的機動單位。這之後要做的事想必與你的專長或經歷並沒有特別關係。到了這時候,你已經有一種怎麼樣都無所謂的漠然且超然的情緒,也沒有多表示不必要的意見便接受了這項派任。只是隱約覺得,自己應該只是被搓掉的其中一粒湯圓吧。
又過了兩天,當你用過早餐正在洗碗盤時,人事官突然廣播要你前往安官桌集合。在那裡,你被當面告知立刻收拾行李,前往A中隊報到。因為你需要以C中隊所屬人員的身分,支援A中隊三個月。
學長們得知後,都用一種夾雜著祝賀與諷刺的複雜語氣,說你大概不會回來也不必回來了。
甚至隊長也把你叫到隊長室,以軍人應有的開門見山,問起是不是有長官和你接觸過,還是你家裡有給某立委還是上將打過電話。雖然這看起來很像是那麼回事,但你很清楚這並不可能,因為你本來早就準備好接受留在C中隊的事實,家中也沒有任何直通軍方或任何高層的管道。無論如何,能夠離開這個關了十天的地方,即使只是支援,也讓你感到鬆了一口氣。
於是你和最後一位面帶苦笑的同梯沉重地握了握手、互道保重之後,坐上當天中午前,開往A中隊的交通車,並且在那裡遇見了早你一星期到達那裏的同梯朋友,你們彼此對於能夠再見面都感到十分高興,而且有了一番熱烈的招呼與交談。
當天么八,你寫下了今後三天的假單,於是回到家,好好的睡了個飽之後,對所發生的一切想了一下,然後開始打字。
這就是你,還有你們個別的九人的,下部隊奇譚。
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
2007年9月18日星期二
B級旅行推廣協會:通霄秋茂園
今天,在毫無預警之下,「B級旅行推廣協會」成立了。為了符合一切B級的目標,本會不發新聞稿,不做串連,甚至連可愛的小貼紙也來不及準備,單純地僅以推廣會長個人的惡趣味旅行經驗為唯一宗旨。
在您繼續閱讀這系列文章以前,筆者要先自我揭露:除了某種莫名其米諾夫斯基式的自我對號入座實踐快感以外,完全沒有任何檯面上或下的利益交換,也沒有任何個人或組織付費,或者以任何其他物質性與非物質性的利潤來換取這稍嫌詭異的系列報導。
筆者藉著這場意外的颱風假,以及隨之而來的一段難得的延期收假時光做了點反省。一個都已經
因此,在此廢業青年想推廣一種適合服役中役男(以及其他任何人)的旅行方式,B級旅行。B級旅行是由B級美食衍生而來的名詞,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在筆者的想像中,這應該是一種不花時間、廉價甚至免費、能夠刺激旅行者的想像力與幽默感,甚至能深刻到足以使他回來寫篇文章加以報導的旅程。它可能是不為人知的秘密景點,看似荒廢已久但神奇地仍在營運的遊樂設施,或者曾經在你心中佔有一席之地的一個平凡場所。
作為協會的開門之作,我們榮幸地推薦:通霄新埔秋茂園。
有搭乘海線火車經驗的人,或許會對通霄北方不遠處一個名為新埔的小車站有印象;這個車站是海線僅存的四個木造車站之一,和有名的追分車站是同一格式的姐妹建築。新埔站南方大約兩百公尺處,有一座以現在的眼光來說有些擁擠的公園,而與一般公園不同的是,這個園區被許多高密度的水泥構造物與各式雕像塞滿。這就是新埔秋茂園。
根據CTIN台灣旅遊聯盟網站對於秋茂園的敘述:
秋茂園位於苗栗縣通霄鎮北方5公里的新埔村內,是由旅日僑胞黃秋茂博士獨資興建,園內花木扶疏,為通霄著名的風景名勝之一,亦是全台少數不收門票的私人花園風景區,....佔地約4公頃,園中造景以人工為主,設有多座涼亭、座椅及動物、人物塑像,色彩豔麗,俚俗味十足...各項雕像皆以“友愛、和平”為出發點...園主並題了一首“友愛詩”,提倡人與人的和平相處之可貴!....秋茂園的後門外是海堤,可在此眺望台灣海峽波濤,頗為心曠神怡。
這些描述基本上是正確的,但它無法表現筆者第一次前往當地所感受到的文化衝擊。請看以下這些照片:
秋茂園裡的所有雕像都是鋼筋混凝土所構成,外覆以油漆修飾。雖說是鋼筋水泥,但也完全是手工塑造的素人藝術品,加上園區內刻意地將所有的宗教、民俗,甚至政治符號給壓縮在一個不算大的公園裡。這種驚人的高密度與混搭性,加上水泥構造與油漆面不可避免的斑駁,以及許多難以解讀的詩詞語句,使得整座園區瀰漫著一股異樣的氛圍。
另外,如果您仔細觀察所拍攝的照片,就會發現這些水泥塑像非常重視某些人體或動物生理上的特定細節,對於其呈現也有極高的執念,不但仔細刻畫,甚至還上色勾勒,這種令人費解的堅持,也是遊覽園區的一大重點。對號入座的快感隨處可得,譬如這幾張:

斷背山?

攻殼機動隊2?

稻中桌球社?
由於這處園區鄰近車站、海堤,又免費入園,假日附近民眾常常會攜家帶眷進入烤肉,倒也有一股屬於台灣常民的悠哉休閒風味;然而如果天色稍陰暗,或者是時間較晚,這個園區恐怕就會刺激遊客另一面的想像力了。以下相片絕未經過任何影像處理後製過程:



如能挨近雕像面部20公分以內,效果更佳。
實際上,筆者訪問附近賣香腸汽水的小販後得知,園區的地主家族後人也在附近的山頭上經營著私人墓園,而名稱就叫「秋茂靈園」。確實這座秋茂園裡許多的裝飾物件,仔細一看也是經常在一般墳墓上可以看見的石獅、石燈等。
如果要做個總結的話,秋茂園充滿「建築中的複雜與矛盾」,也是個難以一言道盡的地方。當環島甚至環球旅行變得十分容易且廉價的時候,這種容易被遺忘卻極具特色的小地方,卻往往不着痕跡地消失。
衷心建議您:一生一定要去一次秋茂園,至於要不要去第二次,就取決於您了。用極低的金錢消耗與時間花費,窺見某些歷史階段中台灣人的娛樂空間,找出並辨識那種異質場所特有的韻味──這就是B級旅行的樂趣所在。
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
人怎樣變得不認識自己
2003年3月1日,Tizzy Bac發表了創團第一張專輯「甚麼事都叫我分心」。他們的歌曲以獨特的鋼琴主旋律,與長度驚人卻十分深刻而引人共鳴的歌詞所著稱;這張CD的第十道音軌,也就是曲目最後一首歌,名為「想要得不到」。
想要的得不到
他們說這是你成長必經的苦惱
想要的夢太大
但我的心太小怎麼都抓不牢
想要的總不夠多
我的生活轉眼只剩下壓迫
事到如今很難用任何整齊、連貫、一致而井然有序的敘述,去反芻過去八天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不像許多生活井然有序的人,在那樣緊繃的身心狀況下仍然有條不紊地註記日記以供核察,更不必說莒作簿裡那些表面到不行的文字(我只用十五分鐘就生產了兩星期份量的篇幅,不是嗎?)能夠有一丁點的參考價值。
想要的你不屬於我
怎麼看怎麼令人心痛
但我看見我自己的倒影
突然有說不出的冷清
要是最後只剩我仍不懂
請別怪我總是不知所措
若要我描述那一星期內的印象,那麼大約就是一堆不連貫的聽覺嗅覺與神經感受,也就是一幅以廚房餿水味、班長學長們高昂的喝斥聲,以及每天早上醒來時,全身筋骨不停的刺痛感所組成的複雜圖像。第一天到部,在跑不完的三千公尺面前,我的眼淚、鼻水、汗水與口水從換氣過度的身體裡不斷地湧出。
想要的得不到
幻滅的過往卻緊緊抓住我不放
想要的夢太大
但我的心太小怎麼抓都不牢
想要的總是沉默
時間沒有一刻停下來等我
想要的一切瞬間流走
怎麼想怎麼覺得虛空
二分之一板凳、以碗就口、三個精神一個觀念、注意、注意、部隊前進、踏步、大腿與地面平行、用棍、平行動作預備、收式、回復上一動、各位的學長都做得到、部隊沒有你我他、同梯同生命、注意、注意、新兵隊注意到這邊、加快你們進餐的動作、進餐時間還有三十秒、今天支援洗餐盤的弟兄起立、一路進餐廳、所有人伏地挺身預備、口令一下二上、早晚三千公尺、十九分鐘、十八分鐘、十七分鐘、十六分二二、注意、十點鐘床上躺平、下餐廳、零點五秒內完成起立動作、狂奔、大聲問好、學長好、學長好、學長好、報告學長、報告分隊長、報告長官、學長不加報告、謝謝學長、謝謝分隊長、謝謝長官、注意、注意、所有人伏地挺身預備、做十下三個循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九、九、八、七、六、五、四、五、六、七、八、九,最後一下帶殺聲、十、殺、這麼小聲你們做不完啊、十、殺、這麼大聲還很有精神,我們再做一下、十、起立、謝謝分隊長、一、二....。
但我看見著我自己的倒影
突然有說不出的寂寞
要是最後只剩我仍不懂
請別怪我總是不知所措
這八天內,外面的世界繼續運轉,許多我非常急切要參與的事件,卻任性地發生。九月十二日樂生大門淪陷,許多我認識或不認識的人被推倒在地,或是被抬上警車送走,而此時的我,卻在二十公里外的太陽下,不得要領地練習著綜合逮捕術、短警棍打擊術。我手上那支老舊斑駁卻又沉重無比的短警棍,或許就和那些在樂生院大門口的人們頭頂上所揮舞著的是同一樣東西。
但是我看見了我自己的倒影
突然有說不出的寂寞
要是最後只剩我仍不懂
請別怪我總是不知所措
在洗碗槽中鐵碗與餐盤撞擊而飛濺的洗衣粉泡沫上;在地磚上驚慌逃竄的德國蟑螂之間;在油水分離槽與排水溝蓋的黑色油汙裡,有一種旋律在我的腦殼中迴響,那是一首歌,當然,我不可能大聲地唱出來,可是整整八天,我都好像得了幻聽一般──實際上是我自己用極低於其他任何人聽覺以外的聲音輕聲唱給自己聽的聲音──不斷反芻著這些歌詞。
這世界的尖銳太多
我不是全都能承受
要是我又表現的冷漠
全是因為我內心在退縮
人要怎麼樣才能變得不認識自己?我不知道,但是在我搞清楚之前,我已經做到了。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虛擬的公開信
敬啟者:
您,或者您羽翼下所包庇寵愛的那一位1,必然窺伺著這份文件。這份文件的內容毫無公共性可言,但它的公開,卻是一種無可避免的必然,因為其他的溝通管道都已關閉或被關閉了。
我承認,在寫下這份虛擬的公開信之前,曾經躊躇不已;然而並非是為了是否要寫而猶豫;在面對各種網路串連或討論時,我總是儘可能地了解狀況後,試著適當地表達我的個人看法;在面對許多看似遙遠的社會公共議題時,我也期許自己在淺薄的知識與身為公民應有的同理心之內,為公眾帶來微薄的語言或行動上的貢獻。但只有這份無涉公益也非關他人的信件,我遲遲無法決定該怎麼下筆。我如何能夠恰當地表現我對閣下應然且必然的憤怒,卻又不失於基本的品格呢?最後,我得到了一個意外的結論:一封虛擬的公開信,正適合為與一位業已不存在的朋友劃清界線而寫。
閣下作為比我們年長多年的先進,業已在您的專業領域中佔有一席之地,並且小有成果。回顧過往數年的相處中,對於我們的志業,閣下的知識與技術,有了極大的幫助;然而,理應身為睿智的高級知識份子的您,卻受到了蒙蔽。從某一天開始,就像烏雲從地平線上升起,遮蔽了理智與常識的陽光。您的面孔逐漸變得無法辨識了,在我們的友誼間,也逐漸被築起了一道人為的,由謊言與惡意2交織而成的藩籬。這道藩籬有著您心目中清秀的面孔、青春的肉體,以及阿諛諂媚、顛倒是非的那種難以抗拒的頹廢而甜美的氣息。
當然,我們也犯了嚴重的錯誤,那就是直到我們相處時光的最後幾天中,都還願意相信您終究是一位明暸理性的證據力量,擁有與學經歷相襯的常識,更具有健全判斷力的正常人。為了這份一廂情願且無意義的認知,我們付出了極大的情緒上的代價,更帶上多年間不求回報的誠摯友情;這些如今看來已屬多餘的善意都付諸流水了。
您所僱用的年輕員工用極盡不堪之能事的言詞,以及富有肢體暴力暗示性的好戰姿態,在工作場所公然侮辱與威脅身為您多年至交好友的助理。而荒謬的是,您居然在自行掌握明確的錄音、錄影資料的情況下,只憑加害者的一面之詞,便願意相信自己的宅門中,不曾發生過那些殘忍而可笑的事件。基於只有閣下才了解的理由,您拒絕公正地保全並提供證據給受害者。通常,這樣的行為被稱之為「包庇犯罪」。您甚至還想扮演起法官,在沒有任何法理基礎的情況下,要求受害者在事發隔天的深夜前往與加害者當面對質,現場甚至準備有也曾有過欺瞞您記錄的僱員,來扮演臨時陪審團。您聽說過法律實務上所謂的二度傷害嗎?或者,您只是想藉由在自己安全舒適的鐵捲門裡,扮一場這樣外行的公審家家酒,來掩飾您專業、有能,卻「毫無判斷力3」的難堪事實呢?
在閣下所負其全責的的營業場所中,發生了那樣愚蠢的公然侮辱事件後,您選擇了不相信聲音證據,不合理且一面倒地取信有多次說謊記錄的加害者,同時至今拒絕承認事實的十足鴕鳥的態度。可悲的是這並不讓我們感到驚訝。綜觀近來事態的發展,我們十分有理由,對您所採取的立場與回應感到十分不快且遺憾。鄭重提醒您,這份文件中大量地使用外交辭令,並非我們比較有風度,而是這正適於我們所希望,與閣下所代表的那種扭曲價值觀保持的安全距離。
我們瞭解,誠懇但苦澀的事實往往比謊言來得難以接受,但這不能成為任何人逃避現實的藉口。閣下回報對您說真話的朋友的方式,便是要求他們接受私刑式的對質,而這種對質沒有任何意義。在那充滿回憶而令您的友人痛苦的地方,虛假戰勝了真實,敷衍壓倒了誠懇,善人黯然離去,而惡人滿面微笑。對於明確的欺瞞,您寧可與您所疼愛的加害者一起掩耳盜鈴4,偽裝世界依然和平,您內心那不可靠的安穩,勝於至交好友的感受。您,令我們失望。這不僅僅是因為您的專業能力、您的社會地位,以及您在我們心目中長久累積的份量而使我們這麼說,最重要的,您的朋友──那些直到最後一刻,還願意耐著性子,聽您發牢騷,分擔您的情緒,敢於對您說出真相的真正朋友──其感受、自尊與善意,都已經受到這種卑劣的背叛行為無可彌補的傷害。
由是,我們再也沒有義務維持對閣下的這份友情了。我們已經厭倦於單方面的,這種有如孵著無精卵般的徒勞努力;對您一貫說真話、做出善意的勸告,若不過只是換來對自己人格的無窮羞辱的話。那麼,我們只好閉起這曾經用心良苦,卻因為勇於說實話,而為您所極度不悅的嘴唇。提醒您,從結果來看,對您指出事實,一貫沒有任何具體的回饋或利益可言。
您是否注意到?不再有人,拿那些令人厭倦的原則問題,要求您做出回應?不再有人,試圖警告您生活週遭的惡意?那是因為,您已經不再是我們的問題重心了。您的感受不重要,您的想法也無關我們之緊要。這不過是以您對待誠實友人的邏輯,加以鏡射般地反饋而已。這短短的幾天中,我們以極小的代價,毫不困難地買下了您的黑暗面,一位至交好友的醜陋,竟如此廉價,如此唾手可得。這種發現是可悲的,是您的昏庸不明,使得一再對您說謊的人受到您的信任,而誠實待您的朋友卻被您反覆地傷害,終至於無可挽回的地步。
如您所知,這只是一份虛擬的公開信,書寫對象也是一位業已不存在的朋友,信中更毫無任何足供其他人能夠在真實世界中辨識您的線索,因此您無須過度擔心。您的人生,您所願意相信的所有謊言,以及這一切欺瞞困頓的源頭,都足以不受傷害地安然地隨著您度過漫長的餘生──當然,這是以那些謊言不會在適當的時候,露出青白色的獠牙將您吞噬的情況下而言。
無論如何,往後的時光中,我們可能不會再有所聯繫了。所有的關係都將被切斷,您的電話不會被接聽,邀請不會被接受,傳話也不會得到回應。只有這份公開信會繼續存在這裏,像一座背後長眠著我們間友情與回憶的墓碑,直到在永劫般的無盡黑暗來臨的前一刻為止。在此我們最後一次向您誠懇且不帶任何保留地說一句:請善自珍重5。
註釋
[1] 是,我指的便是那位,也是這一切困局的源頭。
[2] 這位我略去大部分描述的人士,曾經具體地侮蔑過您與您的家人,並且洩漏您營業上的許多資訊。但出於僅有您本人了解的理由──或許是主觀願望──您拒絕相信我們的忠告。
[3] 事發當天,在您以一位年長者的身分,連續兩次以令人難以置信的幼稚方式掛斷我對那場公然侮辱事件的求證電話前,您一再以強烈且堅定的語氣數度自稱「我就是沒有判斷力」,原文照錄。
[4] 在這之後,您選擇了全面投降,將所有的過錯都歸結到客觀上一貫對您誠實的朋友。您栽贓嫁禍的對象,正是那些曾衷心地為您的感受著想的人。
[5] 無須猜疑,這是真心話。
2007年9月4日星期二
[Otaku] 今天,你有資格活在這世界上嗎?

是的,我承認我最近每天早晨眼睛一睜開,都在捫心自問:
「我有資格活在這世界上嗎?」
不過別誤會,這不是因為我是個新兵戰士入伍生,正常的菜鳥起床只會問:
「我有資格去打電話/投飲料/領煙抽/轉診/開免技測/驗退嗎?」
這份質疑不斷地衝擊我純潔無瑕,只不過有個裝滿了我與川島和津實、松島楓與南波杏快樂回憶小角落的脆弱心靈,尤其這個嚴正無比的質疑,又是來自一位當紅制服少女偶像團體的成員口中,更加深了我與其他千千萬萬純情少/中年男孩的痛苦。
我們不妨回想一下,歷史上,還有哪些人被宣告了沒資格活在這世界上?
秦始皇:「這些宅儒生,整天抱著那本論語愛不釋手,還說什麼這個學說都是為了愛,真夠噁心啊,來人啊,把這些宅男給我拿去填海,那些有害圖書順便燒一燒,不然秦國的家長會抗議的。」
北魏太武帝:「這些宅和尚,只會唸那些聽不懂的火星文,奇裝異服的又剃個大光頭,整天家裡,喔不,是寺裡蹲,又不事生產,只會捧個缽走來走去。把這些礙眼的廟給我拆了,叫他們回到正常社會去,不然就等死吧。」
希特勒總統:「最終解決方案(完)。」
所以說,我們不但不需要去責難中視還有我猜的所有製作群,反而應該感謝我們生活在二十一世紀這個科學昌隆,文明人性的時代,由一位妙齡制服美少女,來宣告我等宅眾的反人類罪狀,實在已經是一份隆重的恩典了。我不想太仔細理解你,不過又覺得拿你來做集節目是個好主意,那就只好請你委屈一下,扮扮丑角,讓大家笑笑。至於這個笑是不是出自惡意,那不關我的事。
說到底,這又是一個「引起偏頗的關注,比不受關注還悲慘」的狀況。夜神月同學對此有犀利的質疑:

以我個人來說,宅其實象徵了一種值得尊敬的認真生活方式與價值觀,這些人投注熱情在他們喜愛的東西上,認真看待許許多多的小事物,有什麼不對?他們拒絕對自己生活中的某些東西隨隨便便,光是這一點,便不知道比起製作或抄襲、或以損人基本尊嚴為樂的廉價綜藝節目,對社會來得更有貢獻到什麼地步。
這場宅風波,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事件,它是一連串不理解、不寬容的延續,具有長遠的源流。或許也可說是某種歷史的必然;因為這個島上,許多人早已失去了同理心,也不再對生活方式與自己迥異的人,抱持著健全的尊敬;對於那些陌生的事物,也毫無一點好奇心;今天是五個定義不明確,形象受扭曲的宅男在電視上公然地受辱,明天或許又是另一群不擅於自我辯護的族群,成為下一場獵奇表演的受害者。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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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還好,我不是宅男…”:中視《我猜我猜》9/1事件有感
[Der Krieg] 第二十天
時間進入新訓最後一週,很多人都說,覺得時間變快了。
他們可能是幸福的,因為你還是覺得每一天都是漫長、無聊的等待;聽著一些索然無味,不知道意義何在的談話,一邊看著軍官拍著桌子痛罵士官,一邊吃著千篇一律的伙食,像待宰的肉豬一樣,被人趕來趕去;只要稍有陰雨跡象,他們便被命令穿上濕淋淋又乾不掉的,又酸又臭的雨衣。而那是才剛摺好沒多久的;把一百五十個人關在教室裏,然後要求這些人不能講話、不能感冒、不能打瞌睡。問題是他們所有人並非都能夠時時保持警覺與安靜,因而他們經常被迫為了別人的一時大意而被罰站、狗幹,或者接受其他形形色色的責難。這被稱之為團體生活,但在他眼中,這只是一種沒有創意的整人遊戲。
偶而幹部們會下達一些互相矛盾的命令,不過最常見的是朝令夕改。這種事幾乎天天上演;假定有一個強烈颱風即將來襲。為了防颱準備,他們被指示在入口堆起沙袋,但登陸當天並無甚風雨,這些東西便在一聲令下後被迅速撤除。然而撤除後不久,卻再度下起了大雨,他們便被急忙叫出去將那些沙袋再堆回去。這有些像推石頭上山,然後石頭又滾下去。他在軍隊裡所做的,大約就是這一類的事情。把槍抬出來。把槍抬回去;穿上雨衣,然後脫掉它;起立再坐下,坐下再起立;手上拿著一堆東西,一整天下來不但沒用到,還得帶著它們東奔西跑,這只更增添了有人掉東西,然後再被臭罵一次的機率。
他自覺自己正在被變成一部機械,而且是不怎麼管用的機械。他自覺唯一有所精進的,大約就是閃躲的技術...他學會用抄寫單兵戰鬥教練的方法,來遮掩寫信的動作;他也學會一邊在內心吐口水,一邊面帶微笑地大聲敬禮問好;他和其他人學會填寫假資料、回答設計好的假答案的技巧,來應付高級長官的督導。全都是假的,全都是做表面。打掃時,垃圾被掃進看不見的角落,比它們是否被實際清除掉更重要;在水壺裡裝滿水,但不是用來喝,而是用來接受檢查,所以水瓶裡可以長出青苔。在這種虛偽的環境裏,他才體會到以前的生活是多麼地真實而可貴。
在虛假的襯托下,才顯示出真實的面貌。
公然侮辱罪
以下轉載自法務部網站:第五章、侵害名譽權事件
第五章、侵害名譽權事件
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壹、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部分
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稱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又稱為精神慰藉金)。至於損害賠償數額之多寡,因名譽權與有形之財物不同,其計算自有差異。
有關侵害名譽權之賠償,略述如下:
1. 名譽權可能將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加以防止。例如,對於對方未印好的文宣海報、報章雜誌或書籍(刊),可以請求不得印刷;已印好的可請求不得發售、散發;對於已沖洗之相片,可請求不得使用。 犯罪被害事件分類保護護照插圖5
2. 已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加以除去。例如請求除去張貼之誹謗海報;請求收回已經寄售的書刊。商標為他人所冒用,商標所有權人得請求銷毀該冒用之商標。
3. 如有財產上的損害,得請求賠償。例如,著名商標被劣質產品之廠商所冒用,致其商譽受損,得請求金錢賠償,但請求時應注意提出受有損害之有利證明。
4. 如所受損害,不屬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情形如下:
1. 請求賠償金額:
依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須考慮下列因素:
1.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2.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3. 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
4. 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具體撫慰金額,自新台幣數千元、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決定。
2.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具體措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如何才算適當處分,也要考慮被害人的主觀認知及必要性、否則時過境遷,大家都已淡忘之後,再行提出要求登報道歉,豈非二度傷害?
二、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及特別刑法體系對名譽權之保護甚為周密,其犯罪型態,依行為時間來區分,可分為:
1. 平時之名譽侵害:
1. 妨害一般人名譽罪:
1. 公然侮辱罪。(刑法三○九條)
2. 誹謗罪。(刑法三一○條)
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2. 侮辱誹謗死人罪。(刑法三一二條)
3. 其他妨害名譽罪,如刑法第一一六條、第一四○條
2. 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 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二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八一條)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不同:
1.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
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因之對下列情形不予處罰:
1. 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誹謗罪是否成立,與能否證明事實之真偽有關。但所指摘之事縱屬真實,如與公共利益無關,且為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仍不許傳述或散布,才能兼顧公共利益及保障個人名譽。例如:指摘某甲為私生子之事雖為事實,但甲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仍應負誹謗罪責。
2.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譽受損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另有妨害信用罪,係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而言。所謂「信用」,專指經濟上之能力而言,例如:傳述某合作社將倒閉:又如傳佈某人債台高築,即將破產等不實傳言。
三、行政法規
名譽權之保護,在行政法規中亦有相關規定。例如「廣播電視法」、「有限電視法」均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或報導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又「兒童福利法」對兒童之秘密、隱私及個案資料,均有不得洩漏或公開之保護規定。另外,對少年及兒童進行輔導或管訓時,亦有應注意少年之名譽及其自尊之規定。
如有名譽被侵害,可請求下列回復等處置:
1. 要求加害人為相當之回復措施,如請求報章雜誌、電台等刊登或廣播更正。
2. 申請行政機關為適當之行政處分,如申請新聞局對之警告、禁止出售、停止發行、停播等。
3. 請求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評議。
貳、救濟方法與程序
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之救濟方法與程序,因被害人之責任而有不同方式,茲依民事法規,刑事法規與行政法規上之規定,分別簡單加以註明:
一、民事法規部分
1. 私下和解
被害人通知加害人後,雙方可以自行和解。如和解成功,是最省時、省事又省錢的方法。
2. 調解
1.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辦理調解。當事人可以用書面或言詞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收任何費用。調解成立時,經過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其調解書在一定金額的案件也具有執行名義。
2. 私下無法達成和解案件,得聲請法院調解,毋庸繳交聲請費(僅須依當事人雙方之人數每人繳交一百四十元之郵費),但應說明相關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調解成立時,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如果不成立,視同起訴,法院得依一方當事人之聲請,開始訴訟之辯論。
3. 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時,須繳交裁判費。向法院請求時,依其受侵害之情形,可作下列主張,而在審理中如能在法官調停下,達成和解(與判決有同一效力),最為簡便。
1. 防止可能受侵害者,可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禁止為海報、雜誌、報紙、書籍等之印刷、出售、散發或使用。
2. 除去已受侵害者,可請求法院判命被告將涉及誹謗之布條、看板、張貼物等除去。
3. 如有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例如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若干元之賠償。
4. 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回復原狀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登報道歉。另可依法請求慰撫金之金錢賠償,例如,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若干元之金錢賠償。
4. 聲請保全程序
在向法院起訴前,對於請求金錢賠償者,為恐日後求償困難,可先進行下列主張:
1. 假扣押
聲請法院對加害人之財產假扣押,例如公司商譽受損害,為使將來順利求償起見而先行查封加害人之動產或不動產。
2. 假處分
對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例如聲請法院禁止已印好的某雜誌,不得售賣;又如為禁止加害者冒用自己的商號為不正之競爭,可以先聲請法院作假處分暫時禁止加害人再使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法院會依職權酌定相當的擔保金額。實務上通常會酌定為請求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
二、刑事法規部分
1. 提出告訴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因此,被害人在知悉加害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得向轄區內之警察局(派出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請求偵辦。
2. 提起自訴
除依前述冲向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法院審理。
3. 判決書刊登報紙
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報紙,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4. 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在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三、行政法規部分
人民之名譽權如受侵害時,依現行行政法規之規定,所能採取之救濟手段,在不同領域中有不同之方法,此可從三方面分述之:
1. 對加害人要求相當之回復措施
1. 被害人如新聞媒體有不實之指涉時,可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日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非日刊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
2. 對於電台及有線電視之報導,被害人認為錯誤時:
1. 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電台並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原節目或與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電台等如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者,並應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2. 要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3. 「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著作人之名譽受侵害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除得請求前述民事賠償外,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申請行政機關為適當之行政處分
出版品等如違法侵害個人名譽時,被害人得申請主管機關依法作適當之行政處分:
1. 有線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加以評論、登載或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者,可申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地方為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予以警告、禁止出售、散布、進口或扣押沒入、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罰鍰、停播處分或撤銷許可等處分。
2. 新聞媒體、電台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之報導,不加以更正、不以書面答覆請求人或不予相等之答辯機會者,行政院新聞局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對其為警告、罰鍰、停播、吊銷執照等處分。
3. 請求評議
國內八個主要新聞團體為推行新聞自律工作,提高新聞道德標準,共同組成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此為自律性質之組織,一般民眾因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播送,而利益受損時,直接受害之當事人可向新聞評議委員會提出陳述案,當事人對新聞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裁決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6/10/13
2007年9月3日星期一
[轉載] 低層次的犯小人問題
以下為我一位朋友今天的遭遇。試問下列狀況是否能夠提告:
『在公司店面的中午休息時間,一個同事用「賤貨」,「男朋友去當兵還一直邀人去家裡,自重一點」等字眼,還說我的房子有問題,住久了會發瘋云云,辱罵我,當時現場雖然有錄音監視器,但老闆似乎有意包庇,藉口轉檔困難等不願提供電腦檔案物證。
因是午休時間,事發當時並無他人在場(但店面隨時會有客人進來。),由於這個同事態度惡劣,我想知道:
1.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提告?
2.如果可以的話,那又適用哪些罪名及條文呢?
3.提告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4.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另外,如提告後,是否可以強迫該老闆提供物證?如他將錄影檔案湮滅,是否也會觸犯法條?』
請精通法律實務的朋友回答,謝謝。







